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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與假釋條件是什麼

減刑與假釋條件是什麼

減刑與假釋條件是什麼
減刑與假釋條件是什麼
1、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問,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方法,並規定了各種刑罰的減刑幅度、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等內容。
2、已實際執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二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上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但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所謂特殊情況,是指與國家、社會利益有重要關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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