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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

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

1、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適用減刑的條件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使用假釋的條件有: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
標籤: 假釋 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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