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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師協會外事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內容

北京市律師協會外事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內容

北京市律師協會外事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內容
北京市律師協會外事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內容
第十九條 因公出國人員須在歸國後一個月內將護照交市局辦公室外事工作管理部門集中管理。逾期不交又無正當理由者,局辦公室外事工作管理部門應及時報告市外辦,由市外辦根據外交部的規定和授權宣佈其護照作廢,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為其頒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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