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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提前三十天解除合同

員工未提前三十天解除合同

員工未提前三十天解除合同
單位提出解除,都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

只有一下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應當提前三十天: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2、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舊不能勝任的。


以上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不能提前通知,也可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得工資代替提前通知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更多表現為單位將員工辭退。這時就要注意了,如果用人單位辭退是違法的,那麼可以追究單位的責任。而在一些情況下,單位即使在合法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但也不能要求員工馬上走人,有些時候需要單位提前30天通知,若不提前通知或者要求員工馬上走人,那麼需要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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