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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規定串通投標案件解釋

該怎麼規定串通投標案件解釋

該怎麼規定串通投標案件解釋
該怎麼規定串通投標案件解釋
串通投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沒有什麼變化,對於自然人與法人也沒有什麼區別,只是在刑罰處罰上,對單位犯罪的,採取雙罰制。

一、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六條[串通投標案]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專案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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