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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購房合同拒絕收房

沒有購房合同拒絕收房

沒有購房合同拒絕收房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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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拒絕收房的條件


購房者在收房時如果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不能簡單的以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收房,否則相應後果當由自己承擔。妥當的做法是房屋進行接受,但在交接書上標註問題,即有條件簽收。當然如果能夠達成開發商限期整改然後收房的約定最好。如果有下面的情形購房可以拒絕收房:


  (一)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

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購房者就可以拒絕收房。例如,雙方約定收房時要完成精裝修否則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購房者當然有權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稱單位與責任。


  (二)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購房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其中消費者最重視的、較難把握的是房屋的質量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質量問題分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非房屋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在處理時,也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的。因為憑外表觀察往往很難確定房屋主體結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開發商不能出示質量驗收合格證,那麼購房者當時就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能夠出具合格證,那麼購房者可先收房,待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並要求開發企業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費者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退房)。這裡所講的“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室內有害氣體及放射性物質超標、噪聲超標等,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要由法院來認定。

至於其他的一般性問題,如一般性的漏水、細小裂縫等,購房者可以選擇先收房但與開發商簽訂協議將房屋質量問題的解決約定出來,雙方協商解決,要求開發企業在一定工作日內完成維修工作。

收房也可以說是購房過程中比較重要的環節之一,此時並不是簡單的交付了房屋的鑰匙、轉移了房屋的佔有就完了,而是需要購房者實際對房屋的質量作出驗收。具體收房的步驟,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介紹的很清楚了,若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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