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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收房的違約責任

拒絕收房的違約責任

拒絕收房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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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拒絕收房的條件是什麼


有以下幾種情況消費者可以拒絕收房:


  1、達不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

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例如開發企業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消費者就可以拒絕收房。如消費者可在合同中約定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宣傳、房屋交付後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再如可約定基礎設施的交付使用條件,即我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十四條對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2、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例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應當驗收合格的專案———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以及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如果出現以上任一情況,消費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一般在約定好的時間就需要對商品房進行交付,現實中經常出現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遇到這樣的情況業主就要注意了,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在交房的時候,需要業主對房屋的質量等作出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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