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法院取證 法律 關注:1.51W次 員工怎麼解除勞動合同?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 法院 取證 環境 損害賠償 侵權 其他侵權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5ervl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