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食堂炊事員勞動合同 法律 關注:5.66K次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 單位 勞動糾紛 炊事員 食堂 勞動合同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41r1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