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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擔保

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擔保

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擔保
法院申請的財產保全怎麼擔保?
財產保全之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按照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而訴訟中財產保全,可以提供擔保,也可以不提供擔保。但司法實踐中,在北京市各個法院,無論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法官都會讓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一)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三)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具體採取哪種方式作為擔保,目前北京市各個法院並無統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與申請保全的房屋價值相當的房屋作為擔保即可,即物的擔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還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擔保金,不需要提供擔保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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