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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法院訴訟財產保全

如何申請法院訴訟財產保全

如何申請法院訴訟財產保全
如何申請法院財產保全
 關於當事人如何申請法院財產保全這個問題你可以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行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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