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傷後不去鑑定只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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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產假到期如何繼續請假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依法享有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一般在產假結束後,可以休9個月的哺乳假,但是這個哺乳假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0334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