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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單位未簽字蓋章能仲裁嗎?

勞動合同單位未簽字蓋章能仲裁嗎?

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尤其是作為一個普通的員工來說,會採用仲裁的方式來維權,那麼勞動合同單位未簽字蓋章能仲裁嗎?根據相關的說法規定,如果在勞動合同上並沒有簽字蓋章,即使是採用仲裁的方式,也是不能有合法的效益的。詳細的我們來看下文。

勞動合同單位未簽字蓋章能仲裁嗎?

根據我們國家的勞動法規定來看,這種行為是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因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合同文字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主張雙倍工資通常不會被支援。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如果單位拿不出你簽字單位蓋章的合同,可以證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沒簽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申請仲裁日前一年內的雙倍工資;

3、工作已超過一年,沒簽合同的視為已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無顧辭退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追問。

閱讀過本篇文章,我們不僅能夠了解,關於仲裁在我們國家的一個合法維權的地位是如何,同時也能夠非常的清晰認識到,在個人權益不能受到保護的時候,應該通過怎麼樣的方式來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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