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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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類似的規定還可見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等。
(2)補充賠償責任。按照《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如果是因為高階管理人員未盡到忠實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該高階管理人員應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高階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違法收入歸入公司責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高階管理人員違反該條規定,具有挪用資金等行為的,其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公司高管忠誠義務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1)不得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獲取不當利益。
(3)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4)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5)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
(6)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不得違規進行資訊披露,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7)督促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防範股東抽逃出資。
(8)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9)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10)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職務行為。
(11)不得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2)不得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3)不得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4)不得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15)不得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
(16)被收購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定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17)不得違法買賣公司股票。
在公司裡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是公司的高管是公司裡面的核心人物,公司雖然說是少了任何人都可以,但是少了高管領導人公司的前途就會堪憂。高管中有一人對公司不忠,那麼公司的其他核心人都是可以將此人從公司裡面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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