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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競業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於競業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關於競業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於競業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勞動者對企業的忠實義務,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薪水高、權力多、責任大,所以必須對公司承擔廣泛的善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這種義務的必要性,使其與勞動法上的約定義務相對,強化到了法律規定高度。

二、競業限制違約金方面有哪些規定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三、簽署競業限制條款要注意什麼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在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應該承擔更多的義務,努力經營管理好公司。勞動合同競業條款不僅針對普通員工,對高階管理人員也是如此。公司法也有明確條款,其中規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給其它關聯公司提供方便,謀取利益,這是禁止性條款。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 公司法 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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