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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清稅證明

個體工商戶清稅證明

1、開具清稅證明請隨帶《清稅申報表》(需加蓋法人章和單位公章)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清稅申報表》中附送資料指以下有關注銷的檔案和證明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其他稅務證件
(2)《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及影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報送);
(4)非居民企業報送專案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檔案原件及影印件;(5)稅控專用裝置(納入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報送);
(6)單位納稅人報送:1.上級主管部門批覆檔案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影印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需要清算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報送)。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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