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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是多少

哺乳期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是多少

哺乳期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是多少

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凡事總有例外,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即使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是在“三期”內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則要給予勞動者一定補償。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哺乳期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是多少。

一、哺乳期間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內懷孕或尚在產期、哺乳期的則可能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為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而且不用賠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女職工如有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在產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護之列。不過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首先單位要有規章制度,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並且勞動者已經學習並簽收了規章制度最後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關於“勞動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在女職工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就可以此依法辭退並通知該女職工。

3、有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行為。

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的予以辭退。

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勞動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都可以無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哺乳期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

哺乳期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女職工生理結構與男職工很不一樣,在生產勞動中處於弱勢地位,所以需要法律更多的保護。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被用人單位解除的。但要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女職工,則要給予女職工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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