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滿過幾年不續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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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滿過幾年不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 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預設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係的。
二、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其實,原來的勞動合同都已經過期好幾年了,但是勞資雙方在這幾年間也一直沒有任何意義的存在著事實勞動關係,因為時間已經太長,肯定勞動者要求公司賠償的這種想法是不會再得到法律的支援。但是,公司如果說突然要辭退的話肯定也是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因為當前這種關係仍然是屬於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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