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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都有競業協議麼?

勞動合同都有競業協議麼?

一、簽訂勞動合同都有競業協議麼?

勞動合同都有競業協議麼?

可以約定竟業協議,對於勞動合同競業協議,競業限制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競業限制合同的訂約物件只限於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祕密,或者對企業的競爭優勢構成重要影響的關鍵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競業限制的範圍包括同行業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且本公司認為已經成為或者可能成為競爭對手的各類企業。

3.競業限制期限的計算,應當綜合考慮乙方所掌握的商業祕密能夠在市場上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甲方企業在該商業祕密的基礎上進行後續開發的進度等情況,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二、為什麼要簽訂勞動合同?

(一)建立勞動關係要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也是勞動關係穩定存續、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處理雙方爭議必需的重要依據。

(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地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用人單位自主用人,也有利於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

(四)訂立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權利更好地保護,訂立勞動合同需要書面形式。當出現勞動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能夠相對容易地確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二、簽訂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試用期?

方法/步驟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方法/步驟2: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方法/步驟3: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方法/步驟4:

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是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確定。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簽訂勞動合同是十分有利的,不僅可以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可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出現勞動爭議,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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