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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約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續約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續約有哪些規定?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續約的時候一定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可以進行續約,現在不乏有部分人根本不知道勞動合同這回事,而某些用人單位也是抓住了這一點利用其不知情而在合同到期後不與勞動者續訂,到底勞動合同續約有哪些規定,現在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於1年,如果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勞動合同續約的相關規定,合同續約其實就是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過程,只是說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繼續簽訂,不影響原來勞動和合同的效力,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線上諮詢我們相關律師。

標籤: 續約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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