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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情況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情況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情況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都會在合同上約定一個勞動期限。在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但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怎麼辦呢?所以,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約情況分析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即強制趕人)。但要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代表公司預設。但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所以勞動者不需要主動詢問,用人單位不和你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有好處的。如可以要求付二倍工資或成為固定期限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還想繼續再這個公司工作的話,那麼勞動者就不要要求二倍工資了。如果公司選擇辭退你,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到期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勞動者發現勞動合同到期了一定不要急忙去處理,看自己是否還願意繼續留在這個用人單位,而且用人單位也會主動找你續簽的。所以,遇到這樣的問題,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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