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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利與弊有哪些?

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利與弊有哪些?

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利與弊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求職的過程中,基本上實行的是合同制,那麼在實踐過程中,假如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約,那對勞動者來說有什麼利弊呢?今天本站小編就”勞動合同續約的政策““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利與弊”等等問題進行相關的介紹。

一、相關政策要求:

1、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雙方可以續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設立的,旨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持用工雙方關係穩定的制度。《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企業是否可以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延續勞動關係需要雙方訂立新的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是自願原則,這也就意味著勞動合同期滿時,企業和勞動者都有權不與對方續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應履行哪些義務。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履行相應的義務:1、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為,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當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4、用人單位有義務協助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手續等。5、對於勞動者患病,或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二、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利與弊

1、有利的一方面

當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時,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就掌握在了勞動者的手裡,即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之時,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有利的一面。

2、不利的一方面

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對勞動者不利的一面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之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制度,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方說,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共三次,每次五年,第三次合同自然終止的時候,勞動者總共工作了15年,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第三次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想跳槽的話,或者勞動者單方面想離開原單位,單位就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了。除非單位存在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或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實踐中,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做了十幾年之後,有的厭倦了十多年來一成不變的工作環境,如果考慮換一個單位的話,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可以在合同自然終止時,拿到一筆不菲的經濟補償金。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要空手而歸了。這就是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弊端。

由此可見,沒有續約勞動合同的利在於續約的期限主動權在自己的身上,而不利的一面取決於勞動者是否主動離開公司去判斷,假如勞動合同終止離開公司還有可能獲取賠償,如果是無固定期限續約,中途離開就不會有對應的賠償。以上就是“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利與弊”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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