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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續簽有無失業金?

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續簽有無失業金?

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續簽有無失業金?

一、哺乳期合同到期不續簽有無失業金?

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本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按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女職工哺乳期工資發放標準

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裡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一點需要提醒: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於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於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綜上所述,法律上規定的哺乳期指的是嬰兒滿1週歲之前的時間,此時單位必須要保障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原則上是不能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至於女職工哺乳期工資發放標準,則是按照本人工資的80%計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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