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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總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總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總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高層管理人員對於公司,也是勞動者,同樣適用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服從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受公司管理,由公司發放工資,雙方是存在勞動關係的,雙方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付出了勞動,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總經理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屬該公司的員工,該公司有義務與總經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的此項義務,並不因是其公司總經理而不用承擔。

二、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該條的規定秉承了《合同法》上關於民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不同於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是實際用工發生之日起。

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實際意義在於,一旦勞動合同生效即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拘束力,雙方必須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給勞動者相應的工作,勞動者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若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則可以因此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總經理是一公司最高管理者,負責對公司進行全面管理,其付出勞動,也應該簽署一份勞動合同。公司不給簽訂的,要按照實發工資的兩倍賠償。超過一年還沒有籤合同的,雙方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總經理可以找董事會投訴,或者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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