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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劃傷自願放棄工傷鑑定怎麼處理?

輕微劃傷自願放棄工傷鑑定怎麼處理?

一、輕微劃傷自願放棄工傷鑑定怎麼處理?

輕微劃傷自願放棄工傷鑑定怎麼處理?

無論是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還是工傷保險,傷殘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賠償標準(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進行鑑定,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計算賠償額度。因此,簽訂《自願放棄傷殘鑑定協議》與法律規定相悖,屬於無效協議,當事人可以反悔。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鑑定內容:

1、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初次鑑定

2、勞動功能障礙程度複查鑑定

3、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初次鑑定

4、生活自理障礙程度複查鑑定

(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稽核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專家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衛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譽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費是由哪一方出的?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工傷鑑定的費用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鑑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包括需要準備鑑定用的材料,辦理相關鑑定手續,最後才能知道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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