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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勞動法高溫補貼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湖北省勞動法高溫補貼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制訂了高溫補貼政策。它是指進入夏季之後,企業應為在高溫下工作的勞動人員發放一定數額的高溫補貼,但由於我國土地面積較廣,各城市分佈的區域氣溫有所不同,經濟水平也有差別,導致了各地的高溫補貼標準是不同的。那?湖北省勞動法高溫補貼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湖北省勞動法高溫補貼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湖北省勞動法高溫補貼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安監局、省衛生廳、省總工會、省國稅局、地稅局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為12元/天,執行時間為6、7、8、9四個月。2017年湖北省高溫補貼標準尚未作出調整規定,因此參照該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二、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補貼怎麼辦?

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樣的高溫天氣以及不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33℃以下的情況下作業,沒有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到該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舉報投訴受理中心或撥打舉報投訴進行舉報。

如調查發現用人單位有拒發高溫津貼的行為,他們將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給予勞動者發放津貼,如不執行將依法依規對用人單位做出處理。逾期未改正補發高溫補貼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籤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2、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卻將高溫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溫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一共發放四個月。不過許多用人單位並不發放高溫補貼,並非所有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單位是違法的,高溫補貼的發放物件是一些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如空調安裝工,建築工人等等,這些勞動者所在單位如果不發放高溫補貼是會受到法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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