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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程造價鑑定費

法院工程造價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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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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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鑑定司法解釋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佈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共同委託的鑑定人已經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鑑定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造價人申請重新鑑定的,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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