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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翻建房屋相關規定

農村翻建房屋相關規定

從2018年起,農村翻建房屋相關規定以下3類情況將不允許隨便的重建翻修:
一、不能超過規定的房屋高度標準。
二、不能超過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三、違反一戶多宅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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