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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申請房屋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單方面申請房屋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單方面申請房屋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進行房屋登記其實也就是進行房屋的確權,一般只有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之後,才能從法律上面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現實中出現了單方面申請房屋登記的情況,需要注意此時要滿足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進行單方面的申請。那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單方面申請房屋登記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方面申請房屋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二、遺囑何時生效

(一)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麼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對於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二)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一般可以單方面申請房屋登記的情形主要涉及到了三個,即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以及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如果此時沒有進行房屋登記的話,那麼就不能對房屋作出相應的處分。

標籤: 登記 房屋 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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