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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如何追繳住房公積金

離職員工如何追繳住房公積金

一、離職員工如何追繳住房公積金

離職員工如何追繳住房公積金


  ①勞動保障違法查處行為,適用《勞動監察保障條例》所規定的兩年查處時效,而公積金的補繳問題,不適用《勞動監察保障條例》所規定的兩年查處時效,亦不適用民事訴訟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般為3年);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般設立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③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標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條例的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而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稽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參照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二條規定:“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程式,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採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註明。 ④如果不繳納住房公積金,則根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職員工追繳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案例


  《某某能源發展有限公司與某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審行政判決書》是一個關於用人單位不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涉及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承擔主體的問題,不繳納公積金義務的追究時效的時間問題,離職員工能否繼續享有要求公司補繳的權利。本案中,被告是某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告是某某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是要求補繳公積金的公司員工,被告根據退休證、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歷年工資總額明細表、納稅清單等證據認定原告與第三人2008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以第三人提供的相關證據作為基礎,初步查明原告欠繳第三人的住房公積金情況後向原告發出《核查通知書》,通知原告對相關事實進行核實,並可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及提交證據,已給予原告陳述、申辯的機會及舉證的權利。原告接到核查通知後,未向被告提出異議,亦未為第三人繳存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被告作出涉案決定書並依法送達原告,符合前述規定,程式合法正當。
關於原告主張第三人已離職,不應為離職員工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本案中,被告責令原告為第三人補繳的公積金系原告與第三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繳的住房公積金,追繳時員工離職與否不影響被告作出追繳決定。對原告的此項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另外,原告還主張被告責令其補繳住房公積金已超過訴訟時效和追繳時效。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職工必須依法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相關法律法規對住房公積金追繳時效並無限制性規定。對於未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用人單位,被告公積金中心依法履行追繳行政職責,與勞動保障違法查處行為屬於不同行政行為,不適用《勞動監察保障條例》所規定的兩年查處時效,亦不適用民事訴訟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故對原告的此項主張,法院亦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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