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執行衛健字(89)2號文的幾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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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執行衛健字(89)2號文的幾點說明
根據北京地區醫院現有的醫療條件,在執行衛健字〔1989〕2號文的過程中,按以下精神掌握。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衛健局[1990]第1號
頒佈時間:1990-02-01
實施時間:1990-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享受醫療照顧的範圍和條件
1.中央國家機關的正副司局長及直屬局的正職司局長。
2.事業單位具有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等高階職稱知識分子的醫療照顧問題,由於醫療承受能力有限,當前只辦理1985年底之前取得正高階職稱者。
3.沒有正副之分的高階職稱者,按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職改字〔1986〕165年《關於試行提高部分高階工程師職務工資的通知》精神辦理。
二、1989年10月以後任命的國營企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的主要領導和高階知識分子的醫療照顧問題,待方案擬定後,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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