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是指什麼
- 智慧財產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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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是指什麼?
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是指獨佔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
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具體表現為:
第一,權利人依法可以獨佔其智慧財產權。這體現了智慧財產權分享的專有性,即智慧財產權人對其智慧財產權享有獨佔權利。
第二,智慧財產權的使用必須置於智慧財產權人的控制之下,任何人未經其許可或者法律特別規定不得行使其智慧財產權,否則將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三,每一項知識產品只能授予一項所有權,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能允許同時存在兩項以上的不相容的權利,以確保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主體具有惟一性。
二、智慧財產權的特徵有哪些?
1、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智慧財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1)即獨佔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佔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
(2)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智慧財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複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智慧財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3、智慧財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4、智慧財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智慧財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5、大部分智慧財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式 。
三、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
1、著作權和鄰接權。
2、專利權。
3、商標權。
4、商業祕密權。
5、植物新品種權。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
7、商號權。
正因為智慧財產權是具有專有性的,所以,國家還制定了各項法律制度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專業性才能促進社會經濟和國家科技的發展。比如發明專利,科學技術的發展是離不開對專利權的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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