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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濫用智慧財產權

如何認定濫用智慧財產權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認定需要行為人有侵權故意,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後果,以及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絡。具體可由法院進行認定。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商業祕密、商標權、廠商名稱、其它智慧成果、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權是指通過智力勞動取得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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