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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糾紛技術鑑定如何申請

智慧財產權糾紛技術鑑定如何申請

一、技術鑑定的內容

智慧財產權糾紛技術鑑定如何申請

當事人爭議的有關技術事實。

二、技術鑑定費用的交納

技術鑑定費的具體數額一般根據鑑定機構的收費標準進行確定。技術鑑定費由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預交,案件審結時,技術鑑定費作為訴訟費用的組成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確定各方當事人負擔的數額。

三、技術鑑定機構

當事人申請鑑定,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沒有前款規定的鑑定機構、鑑定人的,由具有相應品種檢測技術水平的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鑑定。

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依法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鑑定人員的名單後,當事人有權在人民法院制定的期限內對鑑定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將被視為沒有異議。

3、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制定的期限內繳納鑑定費。

4、當事人在技術鑑定過在城中不得單方面與鑑定人員聯絡。

五、重新申請鑑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並提出證據證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六、要求鑑定人出庭

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員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鑑定人員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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