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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著作權侵權未用於商業用途也算是侵權行為嗎

這個著作權侵權未用於商業用途也算是侵權行為嗎

這個著作權侵權未用於商業用途也算是侵權行為嗎

算是的。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著作權侵權認定時,如果有侵權的事實就屬於著作權侵權,並不一定要有商業用途。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認定著作權的侵權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很有可能是侵權,但是僅僅依據是否用於商業用途難以判斷是否侵權,只有滿足著作權合理使用條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十二項合理使用的具體方式: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侵權著作權的話只要是符合了侵權著作權的條件的,侵權當事人就得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並不是說沒有用於商業用途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不過具體該怎麼解決還是要看著作權當事人是否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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