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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產權拆遷需要共有人簽字嗎

共有房屋產權拆遷需要共有人簽字嗎

這種情況常見於夫妻雙方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遷人的身份,故拆遷人應當與產權人進行充分協商,簽署補償安置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共有財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轉讓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同時,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共有房屋產權進行拆遷的時候,是需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然後再去簽字,並不是由其中一方貿然同意就可以了。

共有房屋產權拆遷需要共有人簽字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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