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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怎樣判

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怎樣判

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怎樣判
律師解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既遂的話一般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導致國家的利益遭受到重大的損失,那麼就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就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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