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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犯罪所得如何認定

違法犯罪所得如何認定

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後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採取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將資金轉移、匯往境外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違法犯罪所得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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