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開槍後的處置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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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開槍造成人員傷亡的,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迅速按照下列程式處置:
一、派出警力趕赴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維護秩序,保護現場;
二、通知醫療單位對受傷人員緊急救治;
三、查明傷亡人員的身份情況,及時通知其家屬和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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