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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致害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環境汙染致害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環境汙染致害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一、環境汙染致害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是指由於生產、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汙染源進入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財產遭受損害以及人的正常生產、工作、學習、生活受到妨害時,行為人依法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之一種。其構成要件有四:

(1)須被告汙染環境,即存在由於被告從事的活動向人類環境排放廢水、廢氣等有害物或者噪聲、震動等有害因素的事實;

(2)被告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

(3)須原告受有損害;

(4)被告違法汙染環境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由於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及城市建設的發展,環境汙染問題日益嚴重,隨著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國立法對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多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強化汙染者的責任,促使他們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積極防治環境汙染。

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等單行特別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我國亦採無過錯責任,受害人只需提出自己的損害,無論汙染單位有無過錯,均應對其損害後果承擔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亦規定了汙染單位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行為等。

二、環境汙染的特點有哪些

環境汙染是各種汙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結果。同時,環境汙染還受社會評價的影響而具有社會性。它的特點可歸納為:

1)公害性,環境汙染不受地區,種 族,經濟條件的影響,一律受害。

2)潛 伏性,許多汙染不易及時發現,一旦爆發後果嚴重。

3)長久性,許多汙染長期連續不斷的影響,危害人們的健康和生命,並不易消除。

時間分佈性

汙染物的排放量和汙染因素的強度隨時間而變化。例如,工廠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濃度往往隨時間而變化。由於河流的潮汛和豐水期、枯水期的交替,都會使汙染物濃度隨時間而變化。隨著氣象條件的改變會造成同一汙染物在同一地點的汙染濃度相差高達數十倍。交通噪聲的強度隨不同的時間內車流量的變化而變化。

空間分佈性

汙染物和汙染因素進入環境後,隨著水和空氣的流動而被稀釋擴散。不同汙染物的穩定性和擴散速度與汙染性質有關,因此,不同空間位置上汙染物的濃度和強度分佈是不同的。

由上可見,為了正確的表述一個地區的環境質量,單靠某一點的監測結果是無法說明的。必須根據汙染物的時間、空間分佈特點,科學地制定監測計劃(包括網、點設定、監測專案、取樣頻率等),然後對監測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才能得到較全面而客觀的評述。

三、環境汙染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且由加害人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這樣,構成汙染環境的免責條件,

一是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對免責條件限制嚴格,有利於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這樣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後果

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汙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

一是要當事人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於一般的環境汙染損害。

(三)其他免責條件

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汙染,為免責條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裝置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汙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汙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環境汙染致害是特殊的侵權的民事責任,也規定了汙染單位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行為等,以上就是本站網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環境汙染致害的民事責任是什麼的相關介紹,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上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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