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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對環境監測有要求嗎?

行政複議對環境監測有要求嗎?

一、行政複議對環境監測的要求:

行政複議對環境監測有要求嗎?

行政複議對環境監測有要求,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複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式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複議。

二、環境行政複議的申請

(一)申請期限

我國環境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為15日,從相對人接到行政行為通知書之日起算。而《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根據這款規定以及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衝突的適用規則,環境行政複議的一般期限應為60日,如果今後環境法律規定申請複議的期限超過60日的,則從其規定。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環境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三、環境行政複議的受理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不符合複議法規定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複議法規定,應予受理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如果環境複議機關應該受理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四、環境行政複議的審理

(一)審理方式

環境行政複議一般實行書面審理,但複議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審理,所謂“其他方式”,主要指複議機關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到場,在公開聽證、雙方相互質證、辯論的基礎上進行審理。

(二)複議機關在審理前或審理中要處理的有關事項

主要包括:白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傳送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決定是否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

(三)審理依據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的依據,既包括程式法依據,又包括實體規範性檔案依據。其中程式法依據主要是《行政複議法》,實體規範性檔案依據主要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命令;複議機關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複議案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相關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依據。

五、環境行政複議的決定

(一)決定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特殊情況下經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決定種類

複議機關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以下種類的決定:

1.維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賠償決定。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可應申請人請求或依法主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行政賠償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的要求和流程都挺多的,而且少了任何一步都不能成功進行,何況行政複議具有行政監督和行政救濟的作用,其途徑的重要性非同小可,請大家一定要認真閱讀,必要的時候可能會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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