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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保護行政複議不服怎麼處理

對環境保護行政複議不服怎麼處理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複議不服怎麼處理

對環境保護行政複議不服怎麼處理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環境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

1、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案件。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爭議案件。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3、審計爭議案件。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經營者集中案件。

《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行政複議不服提起訴訟時間為多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裡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第9條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了其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可以在知道行政行為之後,在60天內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如果超過了行政複議的時間,就是60天以後,就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導致在60天內無法提交行政複議,可以在不可抗拒因素消除之後,提出行政複議,而起算的時間是不可抗議的因素消失之後之日算起。

第19條在法律上對於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法律上有著明確的流程。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依據法律法規先向當地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於行政複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另外一種是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所申請的行政複議不回覆或者是不處理的,可以在行政複議期滿起第15天內,依據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需要檢視所屬行政案件是否是在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之內。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對法院所受理的環境行政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如果公民對行政複議的結果表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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