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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180天不作出決定合法嗎?

環境行政複議180天不作出決定合法嗎?

一、環境行政複議180天不作出決定合法嗎?

環境行政複議180天不作出決定合法嗎?

環境行政複議180天不作出決定不合法,具體理由如下: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二、環境違法處罰行政複議申請一定會被受理嗎?

環境違法處罰行政複議申請不一定會被受理,以下的情形就不會被受理: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

(二)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三)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前已經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請求後調解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有權受理因汙染環境受到處罰的公民、單位提出的行政複議請求,此請求被受理後,複議終止之前,當事人之間可以和解。對於沒有和解等的情形,受理複議請求的機關,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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