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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原則包括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原則包括哪些?

一、環境行政複議原則包括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原則包括哪些?

(一)一級複議原則

即申請人複議後,對複議裁決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再申請複議。如果相應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複議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為終局裁決。確立一級複議原則的主要依據是,在通常情況下行政複議並非最後的救濟手段,當事人若是不服複議決定,仍可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就沒有必要在行政機關內部設立兩級或多級複議制,以簡化行政複議程式,提高複議的效率。

(二)書面複議原則

即指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案件時,僅就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的制度,不需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他複議參加人。行政複議實行書面複議原則,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條件下適用其他方式。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

行政複議不同於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一般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在行政複議中,複議機關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當然,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機關或者有權行政機關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也享有一定的審查權。

(四)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

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履行復議職責的主體應當合法,審理複議案件的依據和程式應當合法。所謂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爭議各方平等地對待,平等地適用法律。所謂公開原則,是指復.議機關在進行行政複議時,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讓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瞭解和參與,以增加行政複議的透明度,保證複議的公正性。所謂及時原則,是指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案件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儘快受理,儘快審結案件,作出複議決定,以正確處理好複議公正與複議效率的關係。所謂便民原則,是指複議機關應採取方便申請人進行行政複議的方式、方法,以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效地行使複議請求權,節省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費用、時間、精力。《行政複議法》在複議申請的方式、複議管轄、審理方式等有關規定中均體現了便民原則。

二、環境行政複議提出情形有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登出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汙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環境處罰行政複議申請一定會被受理嗎?

環境處罰行政複議申請不一定會被受理,以下的情形就可能並不會被受理: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

(二)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三)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前已經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行政複議基本原則貫穿於行政複議全過程,公民、單位在提出複議的請求之後,若是發現受理複議請求的行政機關,違反了一項或者是多項基本原則,那麼就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投訴特定的行政職員。

標籤: 行政複議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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