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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是屬於國家特定的嗎?

法定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是屬於國家特定的嗎?

環境行政複議的主體是國家特定的環境行政機關,即《環境保護法》第7條所規定的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是指作出有爭議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但有的是作出有爭議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本身。不過,以前一種行政機關為主。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環境行政複議是上級環境行政機關對下級環境行政機關的監督,可稱為上一級複議。

法定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是屬於國家特定的嗎?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和相關環境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申請環境行政複議:

1.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強制減少或停止排放汙染物等環境行政措施不服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而被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4.申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被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5.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6.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7.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完成一定的環境保護行為(如責令其重新安裝或使用防汙設施、責令其限期治理等);

8.認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其支付消除汙染費用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複議的其他具體環境行政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是做出行政結果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同時也是屬於國家特定的執法機關,一般當事人在申請時就需要先確定清楚,這樣提出的申請才能獲得認可。而且當事人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來,不然就會維持之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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