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環境保護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

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處罰不服怎麼辦?

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處罰不服怎麼辦?

一、行政複議

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處罰不服怎麼辦?

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相對人認為針對其的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處罰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經複議,認為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正,複議機關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該決定。如果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在十五日之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

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對於《行政複議法》或者其他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前置程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都不會停止。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作出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決定為最終裁決。

如果環境資源與保護的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兩種途徑來解決。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baohu/huanjingminshi/r0dy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