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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條款更新後對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條款更新後對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條款更新後對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條款更新後對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 【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結案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七條 【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三、環境侵權責任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的責任大小確定】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環境保護現在是國家非常重視的一個社會問題,所以我國也專門制定了關於環境違法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包括行政處罰標準,刑事責任,還有環境侵權責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立案之後,發現情況非常嚴重的也會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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