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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廉租房承租人

如何变更廉租房承租人

不能变更承租人。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屋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屋:(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屋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屋租金的。
根据《廉租住屋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屋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屋: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屋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屋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屋的,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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