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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立案標準

一、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立案標準

(一) 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 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標籤: 立案 劣藥罪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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