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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立案標準

一、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立案標準

(一)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 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標籤: 假藥 立案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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